鄂建文[2006]19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房产局,武汉市开发办: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7号)精神,为总结“十五”全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的经验,争创湖北住宅品牌,推进“十一五”工作的开展,经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开展“十五”湖北省优秀城市住宅小区评选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参评项目建设规模:武汉市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地级城市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县、市(含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所有参评项目必须是2001年元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竣工的相对独立的小区
或组团,且被评为市(州)级优秀城市住宅小区。
2、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方向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宅小区为主,适当考虑其它具有特色的小区。
3、小区规划、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施工质量符合国家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并在设计理念和某些技术方面有创新和突破。
4、工程竣工验收一次合格率100%,商品住宅销售率达到60%以上。
5、符合国家对建筑节能、节电、节水、节材以及省地、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6、住宅小区各项建设手续齐全,在开发建设经营过程中没有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没有出现投
诉问题或出现投诉问题及时进行了处理。
7、物业管理水平较高,全面推行了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在“十五”期间被评为省优或国优物业管理住宅小区者可优先推荐。
二、时间安排
1、申报阶段:省建设厅接受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06年3月15日;
2、评选阶段:2006年3月15日至2006年5月19日,省建设厅组织对优秀住宅小区进行评选,并
完成《“十五”期间湖北省优秀城市住宅小区》一书的编撰工作;
3、总结阶段:2006年5月中下旬,在全省住宅建设工作会上公布评选结果并进行表彰。
三、申报程序及评选方法
1、各市、州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参评条件组织本地区优秀住宅小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武汉市推荐20个项目参选,其他各市、州推荐项目最多不得超过5个(其中所辖县、市不超过2个)。各市、州须将推荐项目(含所辖县、市的项目)进行排序后上报省建设厅。
2、省建设厅组织专家组对各地推荐上报的小区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验核,提出评审意见,确定获奖项目。
四、评奖名额
“十五”期间湖北省优秀住宅小区评选实行分类评奖制。武汉市评选优秀住宅小区20个,地级城市评选优秀住宅小区20个,县(市)评选优秀住宅小区20个。
在“十五”期间获得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等国家级奖项的住宅小区可直接认定为“十五”期间湖北省优秀城市住宅小区,且不占评奖名额。
请各地按照以上要求,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十五”期间湖北省优秀城市住宅小区的组织申报工作。
联系地址:湖北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武昌区中南路12号)
联系电话(传真):027-68873056
电子邮箱:hbfdcc@263.net。
湖北省建设厅
二○○六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