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对外开放的需要,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外商前来投资兴业,不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武汉市制定了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
☆鼓励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A 对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采取先征后返 的办法,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第六年至第 十年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外商将从事上述经营获得的利润再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40%的税款。
B 对投资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新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或其它营业收入,经税务部门批准,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在企业投资回收期内按规定比例返还营业税款。
C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申请在所建基础设施沿线或指定区域内兴办 配套综合经营项目,所需开发建设用地地价,比照基准地价确定。
D 鼓励外商购买已建成或在建的能源、交通、港口等城市基础设施的部分股权或一定期限 的经营权,凡被外商购买股权达25%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享受相关优惠待遇。
☆鼓励外商投资第三产业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积极支持外商参与旅游、广告、会计及法律服务、货运代理、商业性商检、投资项目评估咨询等第三产业投资。
☆鼓励跨国公司投资
A 已在我国境内设立3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跨国公司,实际进资超过3000万美元,可按规定申请在我市设立投资性公司。
B 跨国公司在我市投资建设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允许控股或独资经营。
C 跨国公司投资大中规模项目、技术和资本密集项目及“三高”农业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享受按现行价议价和分期付款的优惠待遇。
☆进一步优化投资软环境
A 通过成立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将与外商投资相关的部门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督办落实、限期反馈”的原则,从申报立项到注册登记等,给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
B 参与联合办公的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一次性提供审批所需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 讲清对外商投资企业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并实行两审终结制。
C 全面清理整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除税收外,从今年六月起,向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在市外商投资联合办公中心集中收取。
D 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除国家有规定的以外,由企业自主确定。
E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运输、通讯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价格 与国有企业相同,且可用人民币支付。
F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中的外籍人员实行国民待遇,按与国内企业同等标准收取养路费、过桥费、购买和租用商用房管理费以及市内旅游、医疗服务等费。